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受害人近親屬可以請求
侵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嗎?
近日,舞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判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侵權人承擔事故25%的賠償責任,引起了我們的注意和深思。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張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舞陽縣城某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胡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胡某某當場死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張某某駕車逃逸。
經鑒定,胡某某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8.3mg/100ml。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不負事故責任。對胡某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交通事故損傷、飲酒等可作為誘因考慮。胡某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請求張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5564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5675.50元,合計642097.5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親屬作為原告依法享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5564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5675.50元,合計642097.50元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但是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交通事故損傷、飲酒等可作為誘因考慮。由此可以認定,胡某某系死于冠心病急性發作,而交通事故損傷和飲酒僅是其死亡的誘因。鑒于交通事故損傷系胡某某死亡的誘因,酌定被告張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25%的賠償責任,計算為160524.38元(642097.50元×2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說法
李曉燕
舞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二團隊法官助理
道路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且案件數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明確各方責任,準確適用法律,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是審判機關的神圣使命。
本案中,交通事故導致胡某某當場死亡,張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無其它因素,張某某應對胡某某近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賠償。正是鑒于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交通事故損傷、飲酒等可作 為誘因考慮的死因鑒定,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法官在查明事故責任劃分、受害人死亡原因的基礎上,合理合法地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本次交通事故的慘痛事實警醒我們:
1、少飲酒、飲酒后不駕駛車輛;
2、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積極救助傷員,而不應逃逸;
3、如果發生殘疾、死亡等事實,應啟動相關鑒定程序,查明造成殘疾、死亡等事實的成因。